1982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 24个
比较有意思的是当时有很多专家参与,但是并没有说要到现场调查,因为大家脑子里都有这些城市的基本情况。当年“梁思成方案”并未能得到采纳,但到了1978年受梁思成先生影响,或是梁先生的学生又重新把城市保护这事情提出来了,而且很快得到了批复。下面这段文字是当时国务院的批文。有时候,有的人还会问什么是历史文化名城?为什么要保护历史名城?其实最早的国务院的文件已经用非常简短的文字说的非常透彻了: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。保护一批历史文化名城,对于继承悠久的文化遗产,发扬光荣的革命传统,进行爱国主义教育,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,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,都有着积极的意义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,采取有效措施,并在财力、物力、人力等方面给予应有的支持,进一步做好这些城市的保护和管理工作。我们讲制度、机制可以说出很多的道理,但是落到最后如果没有钱、没有人、没有物力、没有管理部门和机制比较好地运作,就没有办法落实。所以各个层面都要给予支持,进一步做好这些城市的保护。关于“城市保护”这个概念,比较基本的也可以说就是“名城保护”。2.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条件
我们的名城要非常“严苛”的审核制度,当然因为“严苛”这个词也不准确,或者说有的名城大家会觉得不太符合标准。包括后来公布的第三批名城,还有再后来被通报批评那些名城。当然,第一批24个名城,毫无疑问在当时保存状况是相当不错的,绝大多数都是历史上的古都,还有具有革命意义的城市,还有一些可能历史地位没有那么高,但是真的是有比较丰富多彩文化资源的,比如说景德镇。这些城市本身的基础特色,各个方面,无论是物质形态、文化、历史、非物质文化的东西都是非常多的。其实到1986年公布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的时才正式明确申报条件:
第一,不但要看城市的历史,还要着重看当前是否保存有较为丰富、完好的文物古迹和具有重大的历史、科学、艺术价值。
第二,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单位是有区别的。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现状格局和风貌应保留着历史特色,并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。
第三,文物古迹主要分布在城市市区或郊区,保护和合理使用这些文化遗产对该城市的性质、布局、建设方针有重要影响。
3. 名城保护制度特征及保存状况
简单地讲名城制度的特征:
(1)自上而下的制度建设:中央到地方,专家引领推动。我们这个制度应该是一种自上而下由专家引导推动的,从中央到地方。因为有的地方还不知道,甚至有的城市自己还不知道自己是历史文化名城。
(2)一种登录保护形式。有的专家说“名城保护制度”就是一种登录保护形式,不像“文物制度”是非常强的,非常具体的。我原来不太同意这个看法,后来想想似乎也是这样。当然不是说我们制度的设计最初就是这个设想,而是说由于理解、观念或者是事实上的状态,在很多时候我们就只是一个登录的称号。其实真正保护就应该是一个保护制度,不仅仅有一个名单,给你一个帽子,一定要有配套的资源,要不然就没有那么大的意义了。
(3)保护观念不一致,整体保护意识淡薄。我曾经说过我们的保护观念是相当不一致的,包括文物的人、文化的人、建筑的人、规划的人都不一样,专家之间也没有达成那么一致的认识,总的来讲是整体保护意识比较淡薄。“整体保护”一直是专家们认为的,我开始也讲到了我们的城市保护最重要的就是“整体保护”,但是社会、市民或者是更多的利益相关者都没有这种认识,我们其实没有“整体保护”的概念。有的名城的地方领导认为文物当然要保护,再划两个历史文化街区就完事了。类似的情形,做保护规划的人可能都碰到过,请你来编制名城保护规划,希望编制单位尽可能多的说城市很有价值,而在空间上将保护范围划得越小越好、高度控制越宽松越好,这么做最好也不影响名城的价值和特色。事实上,这样的事恐怕没有人能够做到。
(4)保护制度起步早于大规模的破坏发生之前,但制度不健全。虽然80年代我们已经说建设性破坏这个词了,但是80年代的大规模的旧改很少,只不过是见缝插针,有一块空地建一个高楼,最高七八层,因为那时候高层还没有出现。所以我们90年代以后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到来之后,我们需要对抗的时候是没有管理工具的。无论是规划、法规、管理人员的理念,方方面面都欠缺,所以城市的破坏是一浪高过一浪。我记得很早的时候开会就说过“空前的破坏,空前的重视”,但重视的是很少数的一些人,破坏者却有很多很多,包括开发商和利益相关者。
现在我们来看名城的保护状态,总数多,规模大,包括空间尺度上,包括分布的范围,类型多样。总体上看,小城市比大城市保护得好一些,中部地区特别是一些省会城市破坏情况还是比较严重的。
4. 历史文化名城的制度要义
第一,名城保护,我们一直呼吁它是一个管理措施,不只是一项荣誉称号。但是在现实中很难落地。所以我们很多领导包括很多城市特别愿意做非遗,因为非遗没有空间概念,这个是最好的。因为一旦说空间限制开发建设,或者是限制开发容量、高度的时候,地方政府大概在很多时候是强烈反对的。
第二,应重点应保护城市(历史城区),而非城市中单体文物古迹。当然“历史城区”这个概念做保护规划的人是知道的。技术人员通过历史分析、现状评估、策略判定三个程序来划定、确定。但是往往这个范围划定下来,最后会被不断的蚕食掉,或者是要不要管理。在做保护规划或者是要申报的时候,这个范围会划的非常大,落到实施的时候会变得越来越小。
第三,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可归纳为: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、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风貌特色、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。也就是说,除了文物古迹之外,包括成片的历史文化街区,古城的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,还包括优秀的传统文化、非物质文化遗产。我们的规划设计领域,很多传统的东西被我们忽略的比较多。或者写论文时会写,但是做的时候不一定用。当然一些研究理论我们使用的时候可能有很大的难度,或者是应用和研究之间有非常大的脱节,总的来讲理论研究工作没有太多的创新和突破。如果大家看看梁思成当年的一些研究,就会觉得现今很多文章并没有太大的突破。
第四,历史文化名城要制定保护规划,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,明确界定保护范围(名城保护的重点地区),制定有效的保护管理措施。就是每一个名城都要制定保护规定,因为这个保护规划毫无疑问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,现在要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。如果没有落实到这个里面,肯定问题会非常多。
所以非常简单的讲,如果一座名城保护的还行或者大家觉得还不错,一定是因为这个城市的几个层次的东西都还有一些存在的。一个是历史城区,或多或少都会有。如果是一座很好的城市,比如说丽江、平遥,历史城区都是比较完整的;或者整体风貌始终控制的不错,像苏州、扬州。如果只有几片历史街区、几片保护区的话,大家的认知和感受或者说吸引力会有比较大的折扣。
这些年还有对历史建筑的保护,过去是文物保护单位,当然严格讲,按照国务院的条例,历史建筑是由地方政府公布的。所以近年来住建部一直在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,实际上是对所有城市的要求,而不再局限于历史文化名城。
5. 名城保护工作中的主要问题
1993年10月在襄樊开过一次全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会议,当时的叶如棠、周干峙、廉仲等部长都参加了。这个会议记要里讲了名城保护中有四大亟待解决的问题:
01“建设性破坏”现象日趋严重
02法制建设落后薄弱
03保护规划深度不够,不能有效地指导名城的保护和建设。
04资金匮乏,直接影响了名城保护和建设工作的开展。
我们现在一些名城保护工作没有做好,说到底就是这四大问题。为什么这个事情说了20多年在很多地方依然存在?谈到建设性破坏的时候说的很清晰,对历史名城的重要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,在旧城改造中随意改变规划,已经确定的建筑密度、容积率、建筑高度等损害了环境风貌。在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违反规划大拆大建,这个问题在2015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讲的很清楚,而有的城市甚至随意拆除、任意改建已经确定为保护的古代和近代的优秀建筑!所有这些事情在那时都已经发生,或者已经被专家、主管部门的领导非常全面地认识到了。
第一,由于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,“建设性破坏”现象无法得到有效遏制,有的地方问题还更为严峻了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是历史城区,而历史城区所在地的政府还是主要依赖土地财政的话,必然导致建设性破坏的不断发生。我们今天看来,其实对地方政府而言,首先还是因为有些地方过度依赖土地财政,不论是大城市还是小城市。全国人大已经通过由《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》改成了《城市维护建设税法》,但是这个税的额度对城市建设和运维而言可能很有限。过去,我们就是靠城市维护费,因为这个资金太有限,城市建设做不了什么事情。
因此,后来通过土地出让金,来保障建设基础设施、改造公共设施、改善人居环境等方面资金,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。但是如果我们现在依然推行土地批租拍卖的话,在老城区,比如说北京东城区、上海黄浦区,土地面积就这么大,是有许多现实问题的。例如黄浦区就有4个历史文化风貌区,区里就觉得对他们发展影响太大了。所以,对地方政府来讲,如果考核的指标是一样,的确很难协调这事。
第二,名城保护资金投入不足,改善民生(居住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)和基础设施等需要资金投入,但不少城市在这方面依然欠账太多,而且并没有将名城保护纳入到地方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。我们讲名城保护到底是什么?到底在什么范围来做呢?是从历史建筑,还是历史街区,还是历史城区的历史文化资源入手?还有涉及产权关系,如果是单位产权、甚至是私人产权,政府能不能投入资金做保护修缮?许多问题还需研究或实践摸索。
第三,在保护理念方面,有的名城违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,对老城区大拆大建,拆真造假,实施所谓历史原貌恢复工程,这样的设想既做不到,也没有必要,实际上是另一种形式的破坏行为。确实,维修一些“破破烂烂”的老建筑会花不少的钱,是不是拆除重建更省事?这样的观念导致很多地方把老城内的旧建筑都拆掉了,比如通报批评的聊城,还有其他一些城市,把整个历史街区的居民进行动迁,然后把房子全部拆掉。这样一个做法,能不能达到传承文化、保留集体记忆的目的,是要打大问号的!
恰恰是在住建部和国家文物局在全国进行了好几次大检查的时候,发现凡是高调进行古城“保护”的一些地方,实际上往往有过多商业性的介入,包括打着保护旗号的地产开发、商业开发或旅游开发等,导致比较大规模的破坏,或者说“保护性的破坏”。


